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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互殴造成其他乘客死亡应如何认定责任?--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近公交车坠江案件引起了网友激烈的讨论,公安机关认定司机与女乘客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警方的认定是准确的、恰当的。首先那个乘客是高速行驶的公共车上动手打司机,她是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能够知道的,所以这个乘客按照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定性应该没什么问题。

       那么关于司机的行为,有的网友认为司机是先受到殴打的正当防卫行为,那么司机在被女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

        笔者认为司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不仅表现在客观上具有防卫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这种防卫的效果是在防卫人主观上的防卫意图支配下取得的。本案中司机的行为看似是在防卫女乘客的殴打而出手,但是其主观上明知驾驶这个客车上面有众多的乘客,公路上还有其他的车辆,双方发生互殴的情况下,自己驾驶的车辆很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侵害,尽管这样,司机还是在故意伤害的意图支配下实施连续对应性伤害,司机主观上并没有防卫意图,自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要求一定造成严重后果,有危害行为就可以认定该罪成立。因此,双方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司机责任大还是女乘客责任大?

      网上对女乘客的声讨声音比司机大,但是相比女乘客,司机的责任更大。司机作为职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素质,在开车过程中什么样的乘客都会有,甚至会遇到神经病,面对乘客无理的殴打行为,司机应该立即停车,立即处理,必要时可以报警,以保证乘客安全为重。而且,司机在行驶过程当中不仅要考虑到车上乘客的安全,而且还要考虑到路面上公共交通的安全,不能够意气用事和车内无理的乘客发生争执,甚至于大打出手,打架的后果就是致全车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对路面上其他驾驶人员等公共安全于不顾。

       到底由谁来赔偿无辜的乘客呢?

      女乘客和司机都已遇难,刑事程序不会启动,由谁来赔偿无辜的乘客呢?虽然是司机和那位女乘客是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但是应当是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乘客上了公交车,购了车票,就和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要保证将乘客安全地送达到目的地。本次事故中,由于公交公司的司机与乘客互殴造成其他乘客死亡,公交公司首当其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