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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转化型抢劫的具体认定(一)--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杨某某系四川人,在京无固定住所。2018年3月份,杨某某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的出租房内,窃取房主徐某两部手机及人民币1300余元时,被徐某发现,为了抗拒抓捕,杨某某持房屋内的菜刀对徐某进行威胁,后徐某报警,杨某某被警方抓获。

      杨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杨某某钻窗进入他人房屋窃取他人财物,如果没有被房主徐某发现,则杨某某系入室盗窃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杨某某却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被徐某发现,且当场使用菜刀对徐某进行人身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杨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