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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照看房屋时拿走屋内财物,构成盗窃--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某因要前往外地出差,委托朋友李某照顾其子,并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李某照看期间无意中发现屋内抽屉里存放有现金5000元,便将现金取走。

      张某回家后发现现金未见,遂报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焦点】
      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法律分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行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在已然持有他人财物的前提下继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盗窃行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在他人不知道的状态下暗中取得财物。

      本案中,之所以李某的行为存在侵占罪和盗窃罪间的争论和探讨,主要是因为李某是在张某的允许下进入的张某的住宅,并在此期间内合法占有房屋,由此,肯定侵占罪的观点认为该屋内的财物也处于李某的占有、保管下。

      笔者认为,虽然李某为照看张某的孩子而占有了张某的住宅,但张某并没有明确表示李某对屋内的财物亦可占有,并使李某具有对财物进行处分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张某本人并没有因为李某占有其房屋而丧失自己对屋内财物的占有。

      因此,李某并不具有“已然持有他人财物”的前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