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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挪用公款900万打赏女主播,主播是否应当归还?--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最近某公司会计王某假扮富二代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的新闻引起公众热议,在2018年5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王某退回被害单位人民币930万元。

判决并未涉及主播是否应当返还打赏的款项,群众对此议论纷纷,那么主播是否要归还打赏的款项呢?

有的学者认为该笔款项应当追缴,具体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本案中的女主播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的无偿取得,应予以追缴。善意取得的一个核心要素,是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在网络直播中,主播表演的内容还不如一场几十元的电影。

乍看下来有些道理,但笔者认为这笔款项不应当追缴,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物品的处理的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本案中主播是通过直播取得的打赏,这种打赏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收入,虽然是通过动动头、卖萌、聊天或者唱个歌获得,技术含量不一定很高,但也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偿所得,所以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如果认定为合法所得,那主播是否应当返还呢?

笔者认为依然不能返还,原因是打赏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此可知,在王某完成打赏行为后,并不符合上述撤销打赏行为的条件,因此是不能撤销打赏行为的,所以本案中,主播是没有返还款项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