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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预备、未遂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多次抢劫?--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之一,并且配置了较高的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实践中广为适用。对于多次抢劫的次数为三次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对于“多次抢劫”的犯罪形态、尤其是“多次抢劫”中“抢劫”的具体形态,如果三次抢劫中有抢劫预备或者抢劫未遂的情况,是否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首先我们先来谈谈抢劫预备的情况,这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作出了说明:

计算“多次抢劫”时不应将抢劫预备行为作为次数计算。多次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情节,是因为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财物,显示了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深和社会危害大的情节,理应承担加重的刑罚。

对于如何认定“多次抢劫”,2005年6月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高院认为,对于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

所以由此可见,如果三次行为中有抢劫预备的行为,就无法认定多次抢劫。

那么如果有抢劫未遂的情况呢?

这个在实践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判断的基本逻辑和上面是一样的,抢劫罪既遂的量刑起点是三到五年,但如果评价抢劫未遂行为,根据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可能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累计也不会超过十年有期徒刑。假设三次都是抢劫罪未遂,一旦认为“多次抢劫”可以包括未遂,也直接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法定刑的量刑档,就会显得量刑过重,也无法体现罪与刑相适应。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抢劫的行为必须是三次抢劫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