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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刑事犯罪追诉时效的相关问题--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三、核准追诉期间,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四、在最高检核准之前,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

不可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期限届满仍不能做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五、不予核准追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六、哪些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

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已经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七、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

1、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