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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醒!仅靠对方出具的发票不能认定已付款--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5年4月佳和公司(化名)因办公需要向光明公司(化名)购买一批电脑,双方签订《关于买卖电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该批电脑价格为30万元。该协议书签订后,光明公司就开了一张30万元的普通发票给佳和公司,并于数日后将该批电脑发货给佳和公司。

但光明公司迟迟没有收到佳和公司的30万元汇款。多次催促之后,光明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和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但佳和公司拿着光明公司开具的30万元发票表示,所有货款已付清,不存在没有付款的情况。

一方表示未付款,一方表示已付款,本案到底该怎么办?

本案庭审过程中,佳和公司拿出《关于买卖电脑协议书》及一张30万元的发票,表示已收到电脑,但也把30万元的货款及明交付给光明公司,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光明公司的诉讼请求。光明公司表示《关于买卖电脑协议书》签订后佳和公司表示要先拿发票入账,才能提钱出来并支付该笔货款。同时,光明公司也提交了业务人员和佳和公司业务人员通话的录音,以及双方之间的微信通讯记录,证明佳和公司未实际付款。佳和公司表示该业务员已离职,对他们之间的通话及微信记录不予认可,坚决表示已付款。

本案中,光明公司出具的30万元的发票是付款的一个重要凭证,但光明公司表示当时是为了佳和公司的需要才先开具的发票,对方并未实际付款,并出示相关通话及微信记录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佳和公司以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光明公司出具的通话及微信记录要求佳和公司作出解释,佳和公司仅以该业务员已离开为由表示否认。

后人民法院要求佳和公司出具关于向光明公司支付30万元的汇款凭证或取款凭证,佳和公司都无法出示。最后人民法院终合各种证据,认定佳和公司没有实际付款,判决佳和公司向光明公司支付30万元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