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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取保候审过期后办案机关应如何办案--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第77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取保候审最长期限到期后对于侦查机关该如何应对。

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到期后发现犯罪事实不成立,那么这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还应当及时撤销案件。这种无罪的情况处理起来较为容易,但是还有一种情况较为复杂,那就是如果到期后发觉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那么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还能继续侦查案件。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取保候审到期后侦查机关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是对于解除后侦查机关后续的操作程序并没有规定。也即经过了12个月的侦查之后,案件没有移送检察院,那么此时侦查机关是否还能够继续侦查下去?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做规定,我们不妨从司法解释中寻找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中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将无罪的人置于刑事追诉程序之中,也即启动国家赔偿的即意味着该人是无罪之身。那么依据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在取保候审到期后,如果办案机关在一年之内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或者做出撤销案件决定的,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即获得了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即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即使侦查机关没有做出无罪的表示,该人也获得清白之身。

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因为当一个案件在取保到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未有进展,基本意味着针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不足的。如果对办案机关没有制约,很可能会出现为了规避国家赔偿而故意不作出无罪决定的局面,也即实质上使得嫌疑人丧失了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司法解释才规定了只要时间达到了规定期限而办案机关没有做出积极回应的,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提过国家赔偿的权利。回到文章开头的话题,既然在一年后犯罪嫌疑人已经是无罪之身,那么侦查机关当然不可以同样的案由继续侦查下去,也即取保候审结束后原则上给予了侦查机关一年的继续侦查的权利,一年到期后案件如果还未进展,就必须做出无罪的决定,如果不及时做出,将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