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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案标准--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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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就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作如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品声誉罪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名系《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的罪名之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秩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当出于故意,即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和目的。客观行为方面。主要是通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方式和手段。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贬损他人的商品声誉,故“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应当广义的解释,不仅应当包括捏造并散布根本不存在、无中生有的事实,还应当包括歪曲、过分夸大的事实。

对于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对该项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明文规定,即重大损失的标准为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为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品声誉;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