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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刑事律师在办案中如何审查证人证言--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有关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实施所作的陈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重视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审查一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首先应当关注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具体来讲,证人证言是否是证人对事件的直接感知,是否是证人对事件的客观描述。律师应当关注证人证言是否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而不是评论性的或者推测性的内容,比如某个证人说:“我听邻居说他当晚看到什么”,这就不是亲自感知的情况,又比如另一位证人证言说:“我觉得被告人这个人为人不错,他不可能杀人”,这就是一种评论性、推测性的内容。以上都是不符合内容要求的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
       这个就要看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符合实际,符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还要看证人正压相互之间以及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的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比如有个证人说:“那天晚上9点多,我路过杂货铺借着皎洁的月光看见小张从里面走出来,手里拿着一个手提袋。”但是经查那天晚上是阴天,根本没有出月亮,显然以上的证人证言就不是真实客观的。

3.证人的资格以及证人与案件的关系
       证人的资格包含证人的感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等,律师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精神状态等因素,以上因素都是会影响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是说年幼的人的证言就不是真实的,办案过程中我们更应当关注证人证言与他的年龄、认知等因素是否相符。其次我们要关注的是利害关系,并不是说由利害关系人作出的证人证言就一定不真实,只是对利害关系人作出的证人证言要审慎对待。

4.要关注证人证言取得的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首先要看证人证言笔录是否经过证人核对,是否有证人的亲笔签名,如果是聋哑人、外国人、少数民族,证人证言的形成是否有翻译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证人证言笔录是否有询问人、记录人以及询问的时间、地点等。如果询问时间过长,比如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询问就可能是违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再次我们要核对证人的年龄,如果是未成年人,询问笔录是否有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以及是否有法定代理人签字。

       还有就是审查讯问笔录中是否有记录告知证人如实作证以及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证人签字确认。如有办案人员出于某些目的偷换了原来的笔录,就需要办案律师在审查时格外注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注意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以上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5.律师自己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
       针对一些刑事案件,律师需要自己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一些自诉类型的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讯问证人应当由两名律师在场,律师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单独进行,包括家属或其他人员都不得在场,此外不能在同一时间对多名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对证人进行询问时还应当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进行,一般不应当在餐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场所进行。经证人同意,可以对整个询问过程录音录像。

       再次,律师在询问时应当先听取证人的陈述,然后再询问,并应当采取开放式的问句,比如“你什么时候到的现场”“你当时看到了什么”“你是怎么”不能采取诱导式的询问,比如你当时看见张三拿着一把刀对么?那把刀有20厘米长是吧?

      最后,询问证人是要核实证人的生理状况与精神状况,是否能正常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在询问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制定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证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