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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的罪名。很多群众认为这两种罪名区别不大,因为二者均是利用广大群众投资盈利的心理,通过各种方法收集群众的钱财,并无法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

       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二者是有实质性区别的,下面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将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客观行为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吸收资金的方式,集资诈骗罪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集资款的用途。如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以投资入股和委托理财的方式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吸收资金等的行为均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资金,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的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直接占有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集资诈骗的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三、立案标准及处罚力度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从吸收资金数额、吸存对象、经济损失方面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标准,集资诈骗罪则仅从集资数额方面规定了追诉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区间分二挡,主刑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区间为三挡,主刑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