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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的悬赏广告是否有法律约束力--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某从昆明飞到郑州,当晚在与航空公司签约的宾馆换装洗浴后,夜里11点50多分出门乘坐滴滴。6日1时37分从郑州到济南的卧铺,要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2018年5月8日7时许,警方在郑州市航空港区始祖路与梁州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上发现一具女尸,通过现场勘查以及对现场挎包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进行比对,确定死者系失踪的李某。同日,警方告知家属李某的遗体被找到。2018年5月10日,因涉及重要事项,滴滴公司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寻找一位名为刘某的顺风车司机。对提供线索的热心人,滴滴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此前,“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中救援队向滴滴提出索要悬赏曾引发舆论关注。

      针对“100万征集顺风车案司机线索的奖励”,滴滴表示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全权保管100万元线索资金,及与线索提供人的后续沟通及奖金发放工作。如于9月1日仍无公安机关确认有效线索,该100万元奖金将直接捐赠给公安部主管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那么本案中,滴滴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人可以据此要求滴滴公司支付奖金?

      滴滴公司发布的属于悬赏广告,就是滴滴公司以广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表示对于完成找到滴滴司机的行为给予奖励的意思表示。该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本案中有具体的广告主体,即滴滴公司,该广告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该悬赏广告针对的是全社会不特定人员,使不特定的人通过各种方式了解获取;
(3)领奖人须完成一定的工作。

      这是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基础,本广告滴滴公司要求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员提供滴滴司机刘某的案件线索,并对提供案件线索的给予奖励。因此,想要领取奖励的人必须完成这样一个行为,即提供可核实的刘某的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据此,滴滴公司的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完成特定行为人有权要求滴滴公司按约定支付报酬。

      那么哪些人有权领取,领取多少奖金呢?因本案中滴滴公司没有具体公布何种行为可以领取多少奖金,因此笔者无法作出具体的答复。但本案中参与打捞工作的有邀请函为证的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是否具有资格领取,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因为,该打捞队只是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参与打捞尸体,是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工作,不是提供确实可核实的案件线索,因此可能不具备领取该奖金的条件。滴滴公司也表示:寻人启事发出后,短短两天时间里平台接到了三千多条线索,我们选取了当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随时同步给公安部门,由于目前有多个团体和个人向平台提出领取奖金的要求,希望相关申领人能够尽快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对案件侦破确有重大帮助,一经核实我们将尽快把奖金给到最合适的个人或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