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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恶童,法律也显得也很无力--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期微博上爆出了一个家长的控诉,主要的内容是他的女儿被同学抢劫并性侵(未遂),身心遭到严重损害。但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的情况下又由于犯罪嫌疑人年龄不满14周岁,因此最终将案件撤销。被害人家长对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满,认为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任何处理是极为不公正的。

      回到这个案件之中,笔者认为单从法律上来件,公安机关的做法没有问题。我们都知道,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的前提条件就是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在本案中,虽然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以及财产权利的事实,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低于14周岁,属于法律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无论实施任何违法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有些人可能会说,由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欠缺,并不能否定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事实,因为毕竟发生了犯罪的事实,据此公安机关也必须立案侦查,最终由法院作出因为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不能否认的是从客观上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理性的认识到此案最终即使移送法院审理,也会是无罪的结果,不会存在第二种判决形式。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就可以看出了,该条文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其中最后一条为“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低于14周岁就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也即属于上文中提到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于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发生时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也做出了规定,即公安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院发现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阶段发现的应当宣告无罪。

      之所以论述的有些繁杂,笔者是想告知大家的是,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是否为刑事案件的必备条件,否则不会出现上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院在遇到年龄14周岁以下被告人时应当做出无罪判决的规定。也即上述法律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定罪免刑中的免刑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一种指的是从根本上就不构成犯罪。搞清楚这个概念,对于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决定我们就不会感到难以接受了,因为本身来件此案就不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那么当然应当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