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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强拆,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周某家世代居住在某省的农村,周某的房子是由其父母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自己建造,一共有六间瓦房,后周某的父母相继死亡,周某在此房子出生、结婚并一直在此生活至今。2017年12月,该县城管执法局突然向其下达一份通知,说经查他的房子无证,属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由政府机关强制拆除,并于通知第二天就将其拆除。

       那么,周某的房子被强制拆除后,周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本案要确定城管部分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也就是城管部门所说的周某的房子属于违法建筑是否成立。

       周某的房子为其父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自行建造并居住,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房子都没有房产证、宅基地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但并不因此就确认周某父母所建造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可以强制拆除。因此,本案中城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本案周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周某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可以有如下主要内容:房屋的价值,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房屋原状;强制拆除过程中被埋房屋内物品的价值及装修损失;拆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周某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后,如果该行政机关二个月内没有任何答复,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上一级行政机关仍然没有答复,可以向该级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