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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如何打行政诉讼--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刘某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厂的职工,一直居住在单位的分配的房屋中,该房屋其多年前已购买为个人产权,其房屋为一楼门面房,自己在里面开了个超市。现政府决定征收这片土地,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刘某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主要是没有补偿自己开超市的损失,想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是不知道是哪些补偿项目,及和哪个国家机关进行相关的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那么,刘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案是: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刘某对补偿协议中不包括其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刘某应立即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与房屋征收部分达成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