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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否继承--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刘大爷年轻时一直与父母居住在父亲的公房内,公房的属于房管局直管。同时,家人的户口几乎都挂在这个公房上,包括父亲、母亲、自己、妹妹,以及妹妹的女儿(侄女)。

      后父母先后去世,而自己、妹妹都已在别处买房,因此房屋就给了单身未婚的侄女居住。后在大家的商议下,大家达成口头协议,房屋为大家“共有”,但是鉴于侄女未婚且没有住房,就先将住房给侄女居住,并且共同去房管局配合办理了承租权人的变更。没想到,好景不长,现在该房屋转私并可能面临拆迁,侄女却翻脸不认人,称该房屋就是自己的房屋,与刘大爷无关。刘大爷非常生气,觉得这是自己父亲的房子理应由自己继承,咨询律师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
       该房屋最初为刘大爷父亲的公房,刘大爷的父亲只有承租权,并非房屋所有权,所以刘大爷认为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是完全错误的,继承权的前提并不存在。其次,该房屋后来在大家的同意之下承租权人变更成了侄女,并且后来产权转变为私有产权,这样一来,除了刘大爷的户口还挂在这个房屋之上外,该房屋与刘大爷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外迁或死亡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应由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后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