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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前一段时间在新闻及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的“江歌案”引起了众人的关注,各种情绪反应中有对被害人江歌的同情,更也有对其闺蜜刘鑫的不满。但民众对于刘鑫的评价更多地是源于道义,所谓之“防火防盗防闺蜜”。而如果相关案件事实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即系刘鑫因各种因由使被告人前往至江歌住处,并在明知被告人伤害江歌之时将房门上锁或者不报警,那么刘鑫的行为可能涉嫌到不作为犯罪。

      犯罪行为从形式上可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呈现的都是作为形式,例如手起刀落式的故意杀人,巧舌如簧般的诈骗。不作为则指的是不履行刑罚命令规范要求的作为义务而从外观形态体现出的身体静止。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其中,纯正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例如遗弃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根据刑法规定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而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上述刘鑫的行为如果涉及到相关犯罪,则属于我国刑法上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之所以明明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在行为人没有相关积极行为时也进行归罪评价,是因为此时的行为人存在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家庭成员间的扶助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因合同行为引起的诚信履约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交通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救治义务。事实上,如果从当前媒体所报道的材料上来看,刘鑫因为躲避被告人来到江歌住处,且明知被告人跟随前来,江歌则出于帮助刘鑫的目的,在自己的住处独自与被告人发生冲突,并致自己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的状态,如此而言,刘鑫的先行行为使其对被伤害的江歌负有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