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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首例虚假诉讼案来了解虚假诉讼罪的适用问题--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老孙之妻王大妈于2014年去世,2016年老孙将其子小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齐某名下的房产判归自己。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小孙”(实际是老孙找人假冒的)到庭后表示愿意自愿放弃其母亲处继承的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

       2016年9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小孙知道此事后,向法院申请再审,丰台人民法院审委会作出再审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动送公安机关。

       最终,老孙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效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规定,将虚假诉讼罪确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老孙以将王大妈名下的房产全部判归自己为目的,与所谓的儿子“小孙”事前相互串通,确定“小孙”在庭上表示愿意放弃其在其母亲处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作为合法继承人小孙本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老孙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