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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长营业期限,投反对票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04年,陈某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A公司股东,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占A公司总股本的5%。2009年,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将A公司经营期限延长的议案,就此议案陈某投了反对票,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经营期限届满时,公司本应解散,但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了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少数表决权股东便需要面对继续经营的风险。陈某出席股东会并投反对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陈某有权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陈某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支持陈某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