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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之法律法规篇 第二十七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笔者代理的几起案件中,未成年人都是以附条件不起诉形式结案的,那么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如何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限届满,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