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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中量刑情节的运用--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刑事判决的时候,大家经常会听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字眼,但可能只知道是会判轻点或判重点,并不了解其具体意思。

       事实上,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都是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对具体量刑情节的运用,具有不同的含义,并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另一个是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前者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后者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在具体适用上,与从轻处罚刚好相反。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不予以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才不予刑罚处罚。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经常会恳请法官予以从轻、减轻等处罚,但大多都是笼统提之。而实际上,在能确定具体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辩护方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合适主张,有针对性地进行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