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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两高最新批复,对涉气枪案件的定罪量刑--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一直以来,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较为严格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严厉打击了涉枪犯罪的行为,保障了社会公共安全。

我国的《枪支管理法》只是规定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并未对枪支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2001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支认定标准规定为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基于严控枪支的需要,公安部于2007年公布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枪支犯罪的入罪标准呈下降趋势,但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由于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一律按照既定的标准追究刑责,实行“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定罪量刑,有悖于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诸如福建刘大蔚涉枪案、天津大妈赵春华涉枪案等。

两高关于涉枪案件的《批复》虽然只有两条,但却是法治进步的显著体现。《批复》改变了原有的单纯以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现在需要综合考量主客观情况,罪责性相适应及个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要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面对具体涉枪案件时,能够更准确把握枪支认定标准,更好的把握涉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批复》并没有明确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但却为检察、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正向的指引,同时也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枪支认定标准作出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