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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上诉--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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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纠正一审判决、裁定错误,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

      在上诉程序的提起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系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启动上诉程序。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就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对其中涉及刑事的部分无权提起,且该上诉不会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上诉权作为上诉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上诉的理由,我国法律并没有进行实体限制,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在司法实践中,提起上诉的理由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违法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刑事案件上诉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审判原则,即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内容包括: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