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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交警队协警查车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由】
       2017年6月9日13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套牌黑色现代汽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某区某交汇处时,该区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协警左某某、王某某接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指令后对该车进行检查。李某某为躲避检查强行驾车闯红灯逃跑,并将左某某拖行100余米后致其摔倒在地。左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律师分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害人左某某为该区交警大队协警,其根据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的指令,对李某某进行机动车证件检查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身份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认定为“执行职务”。李某某明知左某某等人正在执行职务行为,而仍然对被害人进行拖拽以阻碍其执行职务行为,其行为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构成妨害公务罪。

       关于李某某的主观故意,其开车夹带民警穿过十字路口时是排除民警的搜查,本质是对公务的抵制行为,即无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安机关正常执行国家管理活动。

      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