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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微信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简介】
       王某先后多次在某综合商场,将商家张某、孙某所经营的商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截取了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二位商家的购物款。经调查,王某前后通过以上方式截取的款项数额已经超过3000元。

        那么,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首先,王某采用的是秘密手段将商家张某、孙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截取了顾客支付给上述二位商家的购物款;

       其次,商家的主要义务是向顾客交付货物,顾客的主要义务是向商家支付购物款,当商家将货物交付给顾客时,其对货物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顾客必须向商家支付对等的购物款,顾客支付购物款也是基于商家的指令进行支付的,在顾客向已经调换的二维码支付购物款时,就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相关责任应当由商家承担;

      再次,王某并没有向顾客和商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顾客和商家均不是受骗者。

      因此,王某采用秘密的手段,调换商家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截取顾客向商家支付的购物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