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一批器械,双方约定总价款40万元,A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后3日内支付定金5万元,B公司在A公司支付定金后10日内交付器械,A公司在B公司交付器械后3日内支付25万元,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由A公司支付剩余1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因发展需要分立成C公司和D公司,当B公司要求C和D两家公司支付剩余10万元时,两家公司相互推诿。
B公司便将C和D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会影响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本案中,A公司分立为C和D两家公司,故原本应当由A公司承担的向B公司支付10万元的义务,应当由C和D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B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