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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学法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存在明显区别,民事证明讲究的是证明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盖然性,而刑事证明则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其中,案件事实清楚,是从主观状态上说的,即认定事实的司法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是实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清楚的客观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分为对单个证据的审查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应当从案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任何虚假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合法性则是从证据的来源、表现形式、收集程序等对证据予以审查,尤其是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往往就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则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1)只有单个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即“孤证不能定罪”;

(2)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要更加谨慎;

(3)把案件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予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整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

(4)在主要犯罪事实上形成包括“唯一性”结论在内的排除合理怀疑;

(5)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