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为“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和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婚姻关系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从法条来看,构成重婚罪的客观要件的关键是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在我国,由于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从字面理解会认为重婚罪中的重婚形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但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确不是这样的,依据最高院的有关答复,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结婚行为”,也即如果构成事实婚姻,也可能涉嫌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同居的认定,即事实婚姻必须满足长期稳定的居住这一条件。构成重婚罪中
事实婚姻的另外一个条件是双方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必须以夫妻名义。
重婚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可自诉以及可公诉的刑事案件,但是实际情况是一般情况下报案不会受理,这就要求如果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必须通过自诉的形式。自诉案件自诉人在立案时就必须拥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可能无法立案进入实体审理。具体到重婚罪的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必须固定好被告与他人持续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于何为以夫妻名义对外以及持续稳定共同生活认定标准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原告举证难的问题,也存在审理中随意性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