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出租司机帮助运输转移赃物,为什么不是共犯?--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出租司机帮助运输转移赃物,为什么不是共犯?

【案情】

张某、周某合谋欲实施盗窃行为,二人拦乘莫某的出租车,并与其谈妥租车费用,三人从湖南省出发行驶至河南省某灯具电料批发店,张某与周某按照事前商定的方法盗取电线六盘,价值5000余元。在此期间,莫某发现张某、周某二人出入商店不断拿电线放回车中,怀疑东西来路不明,但仍然驾驶车辆帮助其运输转移,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本案中,张某、周某构成盗窃罪没有什么异议,但莫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出租司机帮助运输转移赃物,为什么不是共犯?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莫某实施了运输赃物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对张某、周某的盗窃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定莫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从认识因素方面,莫某没有与张某、周某相互配合实施犯罪的认识,张某、周某就实施盗窃行为进行共谋时,莫某并不在现场。莫某在发现张某、周某不断出入商店拿电线放回车中,仅是怀疑东西来路不明,但并不能确定二人就是在实施盗窃行为,即莫某对于张某、周某到底实施何种犯罪行为是不清楚的。

因此,莫某不可能与张某、周某产生共同盗窃的故意,不能认定莫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出租司机帮助运输转移赃物,为什么不是共犯?

 

虽然,莫某不能确定张某、周某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但二人从湖南乘车到河南,不断出入商店并拿回数量不等、价值较大的电线,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可以判定不是正常的生意人所为,应当能够认识到这些东西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莫某怀疑这些东西来路不明,仍然驾驶车辆帮助二人进行赃物转移,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