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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第十六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第十六讲)

【案例】

王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致对方轻伤二级。后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也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那么,大家如何对待法院的简易程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挥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第十六讲)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第十六讲)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列案件会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重伤及致人死亡的除外);侵占案(数额较大及情节严重除外);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那么适用简易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到底有哪些不同及会有哪些好处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二、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三、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四、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双方有异议或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质证。

五、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一般量刑都会充分考虑。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