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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需要“回避”?--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学法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鉴于公诉案件本身的属性,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还是近亲属都存在担心办案人员不公平、不公正地处理案件的问题。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与程序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回避人员的范围具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司法警察和记录人。可以说,除了证人、当事人等,凡将对案件有影响或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某种作用力的人都被列入了回避范围。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其中,申请回避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申请的理由包括被申请回避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同时,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回避的理由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财物的以及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东。据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准确、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