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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才会对案件不予起诉--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学法丨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才会对案件不予起诉

参考以往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发生并被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最为关心的往往是律师在一“头”一“尾”辩护过程中所能取得的现实性效果。

所谓“头”,指的是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尾”指的是审判阶段在刑事责任上对于罪轻或无罪的认定。但近些年,由于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以及对辩护权利的有效保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认识到把握和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重要性。与取保候审不同的是,不起诉决定关乎到实体法律结果的承担,取得的不仅仅是变更强制措施所能达到的效果;与法院审判不同的是,不起诉决定作为一种刑事处分,将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不起诉决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的情形,并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无罪,因此,法律对于不起诉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不起诉制度主要分为三大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法定不起诉,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而酌定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机关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但尽管如此,酌定不起诉依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判断和考量就是检察机关发挥自由裁量权之处,在法律规定情形之外,主要包括对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证据不足不起诉,显而易见是针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前提是必须经过补充侦查,但不要求一定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不起诉一方面遵循了我国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体现和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辩护角度而言,应该予以重视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