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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如何应对?--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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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常常会遇到报案不接或接案后不及时立案的情况,群众对于受案和立案的问题反应十分强烈。当我们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时,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具体的救济途径如下:

一、针对不予受理案件的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属于受案范围内的案件,都必须受理。为此,公安部出台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规定,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而不受理案件,报案人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

二、对于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1、申请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二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因此,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2、提起控告、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因此,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报案在以上权利都已经行使但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