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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0年,孙飞(化名)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运营岗位的经理职务,月薪1万元。

      2015年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公司依据和孙飞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把孙飞从运营部门调整到销售部门,职位从经理调整到主管,工资从1万元调整到6000元,工作地点从北京调整到西安,并出具了《调岗通知书》。

      孙飞不服从公司的决定,没有按照《调岗通知书》执行,公司因此开出书面警告以及解除合同通知书,与孙飞解除了合同。孙飞因此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撤销公司出具的书面警告、解除通知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公司在没有和孙飞协商的前提下擅自变更孙飞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酬、职位等与孙飞利益关系重大的内容,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所以公司依据孙飞拒绝履行调岗通知书而开除孙飞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应当撤销,公司因此要向孙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且变更的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比如不得大幅降低工资标准,从经理岗位调整到前台,工作地点从北京变更到石家庄等。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甚至通过设立规章制度采取正规的途径开除劳动者,即使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员工大会讨论通过,但因为规章中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本身就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终将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依据什么原因,在变更合同前应当通知劳动者,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在双方协商一致时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依据规章制度变更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变更的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