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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可以直接分割公司股权?--王旭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杨某与朱某于2015年3月结婚,同年6月,杨某与其母亲周某依法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杨某出资20万,周某出资30万。

      次年2月,杨某与朱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朱某分得甲有限公司20%的股份。现周某以杨某和朱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甲有限公司股权的约定无效。

【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杨某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认可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处分的约定,同时,周某也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综上,杨某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朱某的行为,侵害了周某的优先购买权,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