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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刑事犯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三金”请求能否被支持?--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本文所指的“三金”指的是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由于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基本都不予支持。

      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支持了上述诉讼请求,有些法院并未支持上述诉讼请求,现将支持及不支持的理由阐述如下:

一、支持的理由
        因犯罪行为致死、致残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能当然免除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不支持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就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规定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应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处理,故法院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