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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咋办!之法律法规篇(第三讲)--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上次和大家说的是“哪些人可能被刑事拘留”,这次和大家再说说:哪些人可能会被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关于逮捕的具体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121条、1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分别有详细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到底是谁来决定逮捕,又由谁来执行逮捕,大家可能不太明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根据公安部规定条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根据最高检规定第三百一十八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一旦某天您的亲人被司法机关带走,您一定要好好了解亲人是不是符合上述关于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以便及时做好下一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