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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八)执行、破产、执行转破产--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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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并非一个概念。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法人)经常会利用破产程序来阻却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制造困难,本已查封的财产,并不能启动拍卖、变卖。由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均为单独的民事程序,如遇到破产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协调时间较长,结果往往对申请执行人不利。

      对于执行转破产案件,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注释:责任主体是否恒定。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注释:跳出机械式财产分配。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注释:符合破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