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系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需非国家工作人员。
从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要求行为人具有主管、管理、调配、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例如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对于现金、账目的管理职权,技术人员对于研发设备的占有、调配职权等。除了存在职务便利,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还具体利用了职权所带来的方便条件,从而达到对单位财物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从以前的人民币五千至一万的标准调增至人民币三万元,从而使得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提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位通过追究刑事犯罪来处理单位财产被本单位员工非法侵占的问题,或是针对职务侵占罪启动刑事报案,或是针对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诉,无论何种方式,对于单位工作人员而言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工作人员要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