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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干物燥,邻里间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张和小王是李家庄村村民,两家自祖上以来就是邻居,关系一直不错。今年正值村里土地征收,小张家和小王家因为临界的一块土地权属发生了分歧。

这天,小王见小张爸又在丈量争议的土地,遂和自己的父亲上前理论,争执过程中,小王推了小张爸一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外出回来的小张见自己的父亲被打,随手拿起一旁的锄头便向小王头部挥去,结果造成小王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的父亲在劝架过程中被打成轻伤。现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及故意伤害罪对小张立案侦查。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张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即在外界刺激下因一时的心理失衡、情绪失控等产生的犯罪行为,而非有预谋的犯罪。那么针对小王的死亡其究竟是否存在故意呢?对于小张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争议主要在于其故意针对的是死亡后果还是伤害后果,换言之,其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案发时的状况,小张虽然没有积极希望小王死亡的心里状态,但他在明知持有器械攻击他人的致命部位极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危害行为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小张对于小王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此同时,由于小张并没有“希望”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故对于小王父亲的轻伤,其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故意杀人未遂。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近年来,

随着农村征地、拆迁的增多,邻里间发生侵权乃至刑事案件的情形也变得层出不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但该意见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并不能为案例中的小张所适用。律师建议,邻里间发生矛盾后一定要避免逞一时之气,应该诉诸法律程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