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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衔接--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民法总则不具有溯及力,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经过二年诉讼时效的案件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尚未经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案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老行政诉讼法中部分三个月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修改为了六个月,为了达到新法旧法的衔接问题,采取了上述处理方式。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了达到新法旧法衔接的良好效果,亦应采取此种方法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规定如下:“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对于未结案件的解释虽然不是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新法实施前已经达到稳定状态的,继续适用旧法保持稳定,不进行过多的干涉;新法实施前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的,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