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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认定--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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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二人因此产生冲突,陈某击打张某,致张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陈某就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多次报警,但未提到自己被车撞,且造成了财产损失,也未提及自己击打张某的事实,后警方工作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发现被害人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但陈某仍留在现场,经过讯问,陈某对实施伤害的行为供认不讳。

那么,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自首应当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在本案中,陈某在案发过程中报警,虽然没有直接说明自己击打张某的行为,但在警方到达现场之前,其并未离开案发现场,陈某的到案具有主动性,陈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故,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多次打电话报警,但报警的内容并未涉及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留在案发现场等候警方处理,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