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云涛(化名)因与其母亲发生争吵,用菜刀砍伤母亲,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甲级。而被告人刘云涛经有关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事发时辨认能力完好,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属限定责任能力。
经法院判决后,刘云涛在刑期执行期间监狱管理部门是否应对其实施监外执行?
律师认为不能仅凭限定责任能力的鉴定予以决定监外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由此可见,被告人刘云涛的病症是否属于“严重疾病”系监外执行的关键。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即“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因此,本案被告人刘云涛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综上所诉,仅凭刘云涛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定责任能力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对被告人刘云涛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也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如确实需要保外就医的,可按法律规定申请对刘云涛作是否属于“严重疾病”的司法鉴定,由此方可决定是否予以监外执行。
文丨胡峰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