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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本做不了公证遗嘱怎么办--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家住通州的李老太太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李老太太出生于1926年,今年已经91岁高龄,虽然老伴儿30年前就已去世,但是自己却耳聪目明脑子清楚。早年李老太育有一儿一女,儿子非常不孝,一直未婚并且无业,在社会游荡了几十年,很少来探望自己,就算偶尔回来也都是为了讨东要西,摔砸打骂李老太。一直以来照顾李老太的只有女儿。

      今年年初的一场重感冒让李老太感觉身体已是大不如前,遂产生了立遗嘱的念头,她决心将自己的主要财产由女儿来继承。但是李老太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刚刚分得的一套三居室的回迁房。由于是回迁房,五年之内办不了不动产登记证,虽然李老太多次前往公证处咨询,但是每次都失望而归,公证处拒绝就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进行遗嘱公证。万般无奈的李老太只得咨询律师。

      律师认为,继承法并未对遗嘱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甚至录音录像都可以,只要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均可成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原因,一旦立遗嘱人去世,其所立遗嘱的效力、真实性往往存疑,如若所立遗嘱未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往往其所立遗嘱会发生“死无对证”的情况。各继承人经常会因此互相攻击、扯皮,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毫无疑问,在证明力上,公证的遗嘱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律师认为,可以由李老太亲自书写一份遗嘱或由他人代书一份遗嘱由李老太签字,并对整个立遗嘱的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过程中,最好有两人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非继承人进行见证,见证人应同时出现在录像之中并签字确认。这样可以加强非公证遗嘱的证明力,以便在未来产生纠纷之时“来去清楚明白”。并且,最好在立遗嘱之时,李老太能够亲自去一趟正规医院,让医师出具一份其意识清晰的医学证明,以证明其在立遗嘱之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防止未来其他人对遗嘱效力进行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