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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四)--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企业高管的风险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或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刘某是一个国有大型企业的高管,平时负责公司对外的招商引资项目。2015年6月,刘某向公司汇报要求在某国开山挖掘某种矿产,并亲自签订了相关合同并支付了相关先期投资资金。但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对方都没有任何消息。后经调查,与刘某签订合作合同的公司是一个皮包公司,取得先期投资资金后,相关人员全部跑路,并且在该地也无此种矿产。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二个与公司管理有关的罪名,分别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因为在本案中,刘某对相关的投资项目没有经过审慎的调查,既没有调查对方公司的相关资质,也没有调查该地的矿产资源的有无及含量,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最终刘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