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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丨医患纠纷中,被害人过错认定--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概述
       2013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兆慧在本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0号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广医二院”)住院部6楼的重症病房ICU救治的祖母病情恶化、随时可能死亡,主治医生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罗兆慧的亲属,后被告人罗兆慧及其亲属经通知陆续到达并按ICU管理规定在ICU门外等待。当日上午9时34分,被告人罗兆慧祖母因抢救无效死亡后,主治医生于9时35分将病人死亡信息告知家属。被告人罗兆慧及其家属(均另案处理)为发泄情绪以主治医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集体涌入ICU病房旁的医生休息室,将出面解释、非死者主治医生的被害人熊旭明围逼到墙角进行谩骂,后被告人罗兆慧带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熊旭明,致熊旭明左侧鼻骨凹陷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双方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罗兆慧、被害人谢富华亦受伤(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家属仍聚集在重症病房ICU处吵闹扰乱ICU正常工作秩序,以致死者尸体直至下午16时20分才被医院工作人员按规定运至太平间处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兆慧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家属罗国兴等人的证言,结合被害人同事李智博等人的证言,可证实被害人所在医院已事先通知被告人家属,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其祖母的死亡因其病情所致,死亡准确时间具有不可预测性,被告人及其家属希望在死者生前见面的意愿可以理解,但不能因其意愿未能满足就此苛责被害人及所在医院在处置被告人祖母死亡问题上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性。

      第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其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其在庭审亦对此供认不讳,结合被害人陈述及现场医生的证言,可认定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态激化。

      第三,被告人及家属均一致确认被害人熊旭明、谢富华并非死者的主治医生,被告人与被害人本素不相识,被告人供认系对被害人熊旭明的解释不满而动手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熊旭明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并未超出一般人的认识范围,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兆慧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评议
        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判决书中的引用已经常态化,尤其在审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在量刑过程中经常被适用的酌定情节。就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而言,该类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尤其要严格界定。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被害人一般是医疗工作者,其过错的程度直接决定所在医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大小;另一方面由于医患纠纷一般均事出有因,多数是因治疗效果不佳问题引发,该类纠纷容易引起社会同情,对纠纷过错程度的界定将对案件的社会效果影响较大。
       被害人过错可被定义为: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从而引发行为人相应地作出侵害被害人,并且能够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的行为。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1条,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而考量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
       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被害人有意识地实施了不正当行为,即出于被害人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故意行为如被害人故意辱骂、寻衅滋事、偷窃、殴打、抢劫等行为;严重过失行为如被害人的过于自信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或者保管财物不当等行为,但一些轻微不当,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且成为导致犯罪发生的诱因时,即可认为该行为是不当行为。 同时,不当行为应系由被害人本人实施的,如系被害人的亲友或其他关系人实施,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中的先行不当行为。
 
2.
被害人的行为侵害了法益。
       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侵害了对方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等正当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正当法益又可分为一般后果和严重后果。如被害人长期强拿硬要,欺行霸市,因此而引起被告人实施报复犯罪,此种过错行为虽然侵害法益的是一般后果,但是也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害人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侵害到被告人人身时,而导致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成为减轻被告人罪责的量刑情节。如果被害人过错行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应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如一些抢劫同案人由于分赃问题而大打出手致伤,则不构成被害人过错减轻被告人罪责。
 
3.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关联性。
       把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应认定被害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一定的关联性。主要包括“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利益关联”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时间关联”指不当行为发生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

      因此,未避免涉医犯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过错,我们确实应尽到注意义务,    列举建议如下:
 1.严格践行医学技术操作规范,避免严重的医疗过失。
        部分涉医违法犯罪的起因为医疗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而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2.
在出现医患纠纷时,避免激化矛盾,引发犯罪报复心理,导致在审理被害人过错上出现较大争议。
       治疗效果不佳或对服务不满,希望大家医者仁心,在出现争议后,合理解释,避免争吵,不要独自面对,尽量通过医院争议解决途径等第三方化解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