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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内容及重要性--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案件自立案至一审判决将要经过三个诉讼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看来,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对于刑事辩护的展开似乎尤为重要,诚然,这一头一尾的两个阶段,一个关乎犯罪嫌疑人能否立即解除羁押,一个确定了被告人罪与刑的认定。但在律师眼中,对于有些刑事案件来说,审查起诉阶段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个诉讼阶段,此期间的辩护工作反而对案件的走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会随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此时,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与侦查阶段案情主要来自看守所会见所得不同,律师从案卷中得到的信息更客观、更全面、更具有辩护参考性。因此,阅卷不仅仅是复制案卷,随意看一看那么简单。通常情况而言,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至少要阅卷五遍以上,还不包括细节方面的反复核实与比对,相对应的,会形成阅卷提纲、阅卷笔录、法律依据整合等文字材料。以部分经济犯罪为例,还需要阅卷律师掌握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在进行充分、深度地阅卷后,辩护律师会形成法律意见书并递交给检察机关。而对于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取舍,递交时间的把控,均要求律师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如果把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紧紧理解为文字材料的形成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此时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虽富有挑战,但也更具效果。根据案件不同,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包括案件的定性、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以及其他客观事实的反馈。虽然从追诉犯罪的角度,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工作具有对抗性,但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二者还是有很多沟通与探讨的空间。

      与此同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会遇到一些随时会发生的,细枝末节的工作。但总的来说,需要律师做到对侦查机关形成的材料胸中有成竹,对庭审中的既有与突发夯实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