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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家属应该把握的刑事辩护 “黄金37天”--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对于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而言,刑事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尤其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家属在第一时间普遍出现不知所措的反应状态,既包括对案情本身的不知晓,也包括对相关法律规定(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有的情况下,家属尚能立即寻求法律帮助,但有的情况下,家属却对案件持有一种盲目乐观的心态。除却对于经济成本的考虑,客观而言,家属应该把握刑事立案后至少37天内的权利主张时机,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存在取保候审可能性的情况下。
   
      自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地位后,律师在这一阶段的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充分保障。除了行使会见权利以外,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向检察院递交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成为刑事案件立案后37天内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除了直接被关押至看守所以外,有的情况下还会在派出所接受前期的案件调查,至被提请批捕前,假设刑拘满30天的话,加上在派出所所做笔录,犯罪嫌疑人至少要接受四次讯问,且主要集中在被羁押的前10天。在这个时间段,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对相关法律条文存在认知不足,一方面对自身行为可能存在认知偏差,同时,人也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慌状态,急需律师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和情绪疏导。即便是平时再理智、再有自制和把控力的人也很难在被羁押状态下依然能够镇定自若,而这一点,许多家属却不能清晰认识,或许是因为对法律程序缺乏了解,或许是在盘算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刑事律师往往更多见识到世间百态、世态炎凉,大概就是此时此刻。
   
      进行过充分会见后,律师会基于相关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申请取保候审。值得一提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是一个流水线上的操作。虽然取保候审的提出是律师的一项固有权利,取保候审的实现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迫切需求,但真正的辩护还是要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不然会对律师与侦查办案人员之间的沟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这方面的尺度也应由律师进行把控。
    
      如果确实存在不适合向侦查机关直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情形,此时律师应该充分把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7天时机。由于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批捕的过程中已经拿到了较为充分的案卷材料,对于案情的了解更为全面和充分,加上检察机关对于批捕与否把控得更为严格,律师提出请求不予批捕的申请和法律意见后会得到更加客观的对待,犯罪嫌疑人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会更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属作为刑事辩护程序的启动者,应该谨慎对待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行使,把握时间,让辩护得到最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