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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怎么办--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分析】
       小李、小张和小王都是A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因A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拒绝缴纳社保等事由,三人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定,A公司应支付三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A公司不服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仲裁裁决。判决生效后,三人申请了强制执行,但A公司一直以没有执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督促限期履行令后,其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后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A公司在此期间通过虚设“应付账款”等方式故意隐藏、转移财产。2017年5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
       被执行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非常普遍,客观上也造成了强制执行效果甚微这一老大难问题。由于这种情形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很多人忽视了国家对于法院活动的刑事保护,故很少通过这种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五种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的行为认定主要把握行为的持续时间、执行标的的金额、性质以及行为人是否有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即行为人针对判决、裁决不作为,而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则是积极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