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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二)--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提示:现在公司越来越多,开办公司也越来越方便,但作为公司的高管,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却有着很多的法律风险,大家如何避免这些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风险,笔者给各个公司高管提出一些建议。

风险二: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案例:李某是河北省某厅下属的杂志社的一名主管,他因单位总是要招待该厅领导及其他上级单位人员,李某就利用杂志社管理不严的便利,将他人所订杂志费10万元占为已有,用于平常消费。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按照单位的性质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如果单位不是国有单位,其行为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单位是国有单位,其行为就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